空地一体新航行系统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空地一体新航行系统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为了推动新航行系统技术相关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挥全国重点实验室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到实验室来合作开展前沿性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以下简称“课题”)。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空地一体新航行系统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章 课题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它单位。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指南》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的要求,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翔实、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且合理可行,有望在课题资助期间取得进展。
第六条 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重点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课题资助经费一般为10-50万元,最终资助经费由实验室根据课题具体研究内容评审确定。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空地一体新航行系统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指定时间内将纸质版申请材料经申请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一式两份报送至实验室办公室,电子版申请材料报送实验室办公室邮箱。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课题的实际负责人。若申请人已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支持一次,实验室将不优先支持;若申请人已获支持两次,实验室将不再支持其新申请。
第九条 每项开放课题需与本实验室一名固定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由固定研究人员给予建议推荐、课题验收和成果总结等协助。实验室鼓励固定研究人员深入参与到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中,认真指导申请人完成研究。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每年仅可推荐、指导或参与一项开放课题。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对申请课题进行形式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研究主题不符合资助范围、立论依据不充分或技术路线不清晰、以及申请手续不完备的课题,将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将邀请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匿名评审,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对申请书的整体质量以及是否资助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在形式审查和评审的基础上,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批并报备学术委员会后,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课题和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实验室发布开放课题基金评审结果,同时签发课题批准书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章 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组需要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鼓励课题负责人及其申请书上列示的团队成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原则上课题负责人需在中期考核前到实验室做1次学术交流报告,报告需提供电子海报在实验室备案。对于因各种不可抗力不能到校的国外学者,请安排视频学术报告。对于在国内工作的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或其团队成员在课题资助期限内在实验室累计合作科研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对于在国外工作的课题负责人,请遵照申请书中提出的来访次数或报告次数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报实验室审批。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空地一体新航行系统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结题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第十九条 实验室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初审结果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从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预算中支出,专款专用。课题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财政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7号)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经费使用范围:
(一)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二)开放课题基金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资助课题研究工作中没有工资性收人的课题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三)获批资助的课题单位不得从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如有与课题相关支出(如税金),应在经费预算其他支出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二条 经费预算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严格按照实验室编制的预算执行。课题经费一般分2-3期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下拨额度为60%。根据课题年度进展和结题评审结果,决定剩余经费的下拨比例和额度。
第五章 课题的成果及评价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和奖励等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各类成果应为课题负责人与本实验室人员联合发表,需同时注明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名称。本实验室:
中文:空地一体新航行系统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NS/ATM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著作等成果,均应标注“空地一体新航行系统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课题编号**)”,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NS/ATM(No.**)”。
第二十五条 课题要求共同发表至少1篇实验室认定的高水平期刊论文。为了体现合作交流效果,所发表论文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含共同第一)或通讯(含共同通讯)作者,对接联系人为通讯(含共同通讯)或其他作者。课题的总结情况及其所取得成果将作为今后实验室开放课题下一步资助的相关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获评优秀的课题,可适当考虑滚动支持或邀请课题负责人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做专题学术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